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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多起事故发生,警醒别让家长监护责任缺位

发布时间:2022-08-30 阅读: 来源:人民法治

(张鼎铭   朱丙奇)

失足溺水、意外坠落

当茁壮成长的“幼苗”受到意外伤害

对家庭必定是毁灭性的打击

发生这样的悲剧

责任由谁担?

日常生活中

家长的一不小心,一个疏忽

就极有可能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

又是一年开学季

伊川法院通过下列案例

警醒家长要尽责监护

“护娃”健康成长

案例一:学生意外溺水

家长追究水库责任

法院判定驳回起诉

2022年7月某日深夜11时许,小强(15岁,初三学生)在学校放假后,未取得家长同意,与其他三同学到烧烤摊喝酒吃饭。凌晨1时许,几人结伴又前往某水库边上玩耍,谁知小强不慎掉入水中,同行伙伴均不会游泳未能组织施救。随后同伴第一时间报警,民警将小强打捞上岸,发现其已无生命特征。

事故发生后,小强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对该管辖区域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及防范义务,是导致惨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遂将水库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水利主管部门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6万元。

伊川法院审理认为,水库主要是提供灌溉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且该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已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与小强的溺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在庭上表示,该事件发生是个意外,但血的教训必须牢牢记取。二原告作为被害人小强的父母和监护人,对被害人教育管理的缺失,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父母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及时掌握孩子的动向、行为特点,特别是对孩子放学后、双休日、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监管到位,不可有丝毫松懈;要加强对孩子游泳救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帮助孩子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和逃生方法,从源头树牢孩子的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二:四岁孩童新居玩耍坠楼

监护不力家长主责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安全意识薄,安全防护能力差,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给予格外的关心和照护。

2022年7月某天晚上,大王、小花因搬新家宴请朋友在家中聚会。吃过晚饭后,大王、小花及朋友五人在客厅聊天、喝酒,四个孩子(包括二人之子小雨)在北次卧房间玩耍。次日零时30分许,小雨与其他三个孩子在北次卧往床上跳着玩耍时,不慎从24楼窗户坠落至二楼平台上,大王立即拨打120几句电话,并翻窗到二楼平台将儿子救出,但为时已晚,后小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大王、小花认为由于被告A公司开发该楼盘窗户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加之被告B物业公司在原告对房屋装修时不让原告以任何形式加装外置防护窗、防护网,致使原告家中窗户处于不安全状态,这才导致惨剧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装修房屋时,被告物业公司基于楼宇美观及住户安全考虑已告知二原告不能加装任何形式的外置防盗窗、网,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自己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对家中安装内置或隐形防盗窗、网,但二原告并未安装,致使其住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放任受害人小雨及其他到家中做客的其他未成年人在住宅内肆意玩耍而未予相应的看护,最终导致坠楼悲剧发生。

此外,二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A公司和B公司与受害人小雨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保障儿童安全是家长应该时时刻刻绷紧的一根弦。本案中,几名家长麻痹大意,放任几名幼童单独玩耍,特别是在周围环境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当具备的审慎与小心,这才最终酿成悲剧,致使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同时,法院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也给全社会敲响警钟:监护人是筑起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切莫放任不管,或心存侥幸,将被监护人的安危完全寄托于国家、社会及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和保护之下!

【编辑   滢滢】